【AREbyNPV文章】保護動物?還是保護自已?

作者: AREbyNPV義工 CAT

虐待動物、地獄繁殖場、遺棄寵物,這種種事件在香港時有聽聞。然而,動物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卻只得到極少的保障。現行的法例不僅非常落後,執法力度不足更令法例形同虛設。到底與我們共處同一個香港的牠們,又有沒有得到正義女神的保護,以及一視同仁的平等對待?

  • 《公眾衛生(動物及禽鳥)(動物售賣商)規例》

香港政府近年就《公眾衛生(動物及禽鳥)(動物售賣商)規例》139B「動物售賣商修例」進行修例,以「加強監管私人繁殖」為由,增加了繁殖者牌照的種類,允許任何人在住宅私人繁殖狗隻。此舉變相鼓勵了私人及商業繁殖,更鼓吹了把動物當作商品進行買賣,利用動物牟利。當局更表示,修例是為了「進一步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」,但值得留意的是,牌照申請的門檻非常低,申請人並不需要具備任何專業知識,更不用接受相關的培訓課程。然而,繁殖動物絕非兒戲之事,許多天生殘缺的貓狗正是因繁殖場近親繁殖所致,倘若任由一群欠缺專業知識,沒有足夠動保意識的商人任意繁殖動物,此例又何有「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」之用?而不設數量上限的牌照更彷彿為繁殖業開拓了市場,將會讓更多無辜的動物淪為櫥窗裏的商品。這讓人不禁懷疑這條以規管寵物買賣為目的法例,所保障的到底是否動物本身呢?

139B「動物售賣商修例」的修例,變相鼓勵了私人及商業繁殖,鼓吹了把動物當作商品進行買賣,利用動物牟利。
  • 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

講到動物法例,不得不提香港現行的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,此例是以英國1911年的《動物保護法》(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)為藍本,在約80年前訂立。當英國已在2006年以新例取代原有的動物保護法的同時,香港的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卻僅僅提高了罰則,但內容至今仍未作出重大的修改。單單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」是否已經足夠保護動物呢?反觀一些歐美國家,動保法的目的已不只在於防止動物受到虐待,而是維護動物的福利和權益,加強寵物主人及公眾的教育以致規管。一條不合時宜的法例,足以說明香港在動保方面何等落後,也證明了政府對動物權益的漠不關心。除了法例過時,執法不嚴、判刑過輕更是另一大弊端。根據警務處資料顯示,在2016年間,警方曾詢查69宗有關虐待動物的個案,然而最終只有9人被檢控,數字明顯偏低。而最嚴重的個案亦只是被判囚4星期至1年,與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中所列的「最高罰款200,000元或監禁三年」比較,判刑未免過輕,未有起到阻嚇之用,這樣的量刑不但令人氣忿,更有可能助長歪風。

警務處接獲的虐待動物個案舉報和相關部門根據 《條例》提出檢控的數字(來源:立法會 CB(2)576/16-17(04)號文件)
  • 《狂犬病條例》

而針對遺棄動物的問題,政府在《狂犬病條例》第22條-「棄掉動物」之中列明: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,即屬犯罪。雖然已白紙黑字列明遺棄動物為非法行為,但何解每年有大量動物慘遭遺棄,卻沒有人因此而被檢控?原因是漁護署對「遺棄動物」有獨特的理解。署方認為只要主人把棄養動物交到到動物管理中心,就不足以違反《防止虐待動物條例》中「導致牠們受到不必要的痛苦」,因此不需付上刑責。過去多年,被棄養動物的數字不斷上升,但因遺棄動物而被檢控的個案卻近乎零,這條「棄掉動物」條例彷彿形同虛設,一眾棄養者逍遙法外,毛孩卻無辜被送上絕路,更難為一眾動物義工及機構要為棄養者收拾「爛攤子」。

香港作為一個文明的社會,理應為動物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,政府有責任修訂過時的法例、加強執法力度、推動並教育公眾關注動物權益,從而營造一個人與動物能和諧共融的社會,令社會文明更進一步。希望有一天,在法律面前不只「人」能平等,對待「牠們」亦能一視同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