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怎麼捨得遺棄我?

這個星期,診所幾乎每天都有人「遺棄」動物。「遺棄」方法五花八門,各適其適,應有盡有。

有放下一箱小貓然後九秒九逃跑的。有帶狗狗來診症知道要動手術然後堅決不付錢一走了之的。有裝作在街上拯救了受傷的貓貓,放低後就一直音訊全無:「你打既電話未有用戶登記,請查清楚再打過啦。」有稍有良心在遺棄後致電診所查詢動物病況的。真係吹佢唔漲!

 

十幾年前剛從澳洲回流香港,幫一間動物機構做了一輯地鐵廣告。是地鐵大堂的4-sheet poster。 全白/全黑的畫面,左下角只見幾隻小狗瑟縮在紙皮箱裡,右面一句:「你怎麼捨得遺棄我?」廣告在十幾個地鐵站都放了幾個月,當時我很滿意效果。

今日回想,我錯了!

我太天真!太無知了!太錯了!

不捨得的就不會遺棄,要遺棄的又那有不捨得?!

我們並不能一廂情願用我們愛護動物者的尺去量度其他人。 在我們眼中無論有多「不捨得」,在別人眼中可能是「棄不可惜」、「見你前面憎你後面」。 我們看到很多虐待動物個案都會感到很匪夷所思,毛骨聳然:「怎下得了手啊!」但那些人卻是手起刀落的不知有多暢快。 難道又跟他們說:「你怎麼忍心殘害我?」

街頭騙案無日無之,長者是熱門被騙人選,難道你會說:「你怎樣捨得呃阿婆?」

我們不需要別人認同我們的價值觀,我們亦不要求每個人都有愛心,但我們必須要每一個人都守法。

情,只是得個講字。法,才是把關者。

問題並不是「捨唔捨得」,而是「應唔應該」,「犯唔犯法」。

所以我當時那個廣告應改成:「你怎麼夠膽遺棄我?遺棄動物者可判監半年!」

 

不錯,根據香港法例421章22條第一節: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。

不過很可惜,我從未聽過有人因為遺棄動物而被檢控。心水清的讀者可能立即發現,這條法例是附屬於421章的狂犬病條例的,立法的原意就是防止有狂犬病的動物被遺棄而令疫情蔓延。現在狂犬病早已絕跡於香港,也不需嚴謹執法了。反之,只要你有意棄養,漁護署也很樂意接收 (最後人道毀滅) ,省得你棄置街頭,影響市容衛生。

大家明白過來嗎?一直以來,政府眼中只有衛生問題,動物不是社會的一部份,不是環境的一部份,而是一個衛生問題,只有「防疫」的考慮,沒有「保育」的需要。所以我還是很想問來屆新政府一句:「貓狗何時可以脫離食物及衞生局,過檔到環境局」。

下星期開始,我會在診所張貼:「遺棄動物,罰款一萬,監禁半年!」

唉! 最怕是他不放在診所門口,放在垃圾站。

 

看情況,NPV 還是要多設一個「遺棄動物醫療基金」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