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2018年10月02日 有所餵有所不餵 NOW.COM

猴子的家變成遊客區

假日驅車經過大埔道金山郊野公園,在停車場竟停了好幾架大型旅遊巴士,應該是載遊客來「觀賞」猴子吧。一堆堆遊客加市民散落四週,拿著大包小包的食物在餵猴子,人山猴海,蔚為奇觀。

最諷刺是在公園周圍都掛上了「禁止非法餵飼猴子」的大小字報。大家當然視而不見,反正從來沒有人來執法。

然後我又讀到一則報導,房署正嚴厲打擊在香港南區華富邨的社區貓,在屋村週圍張貼請勿餵飼流浪貓的通告,點名指華樂樓有流浪貓出沒,並指會派保安員每天中午及傍晚巡視,「若發現有人餵貓便會立即阻止,並會即時通知清潔工人清走餵貓的碗及貓糧」。有保安更曾經召來漁護署放籠捉貓,貓被捕捉後的大多都要被人道毀滅。

這真是一個顛倒是非黑白的世界。

好心做壞事

餵飼野生動物是「好心做壞事」幾乎已是常識。整個效野山林是絕對有足夠食物給野生動物的,牠們在大自然適者生存也是自然生態之一。人為的介入餵飼不單令牠們喪失了自我覓食的求生能力,也把牠們引領到危險的城市。我們屢見有猴子野豬在馬路上被汽車輾至身首異處。野生動物本來都是愛山林不愛石屎的,只是被市民的美食引誘,「誤入歧途」。

而最重要是,漁農自然護理署於1999年開始,根據香港法例第170章《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,禁止遊人於野生猴子主要棲息地區餵飼野生動物,當中包括金山、獅子山和城門郊野公園等。任何人如觸犯禁餵條例,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。只可惜一直有法不依或有法不執。

但另一邊廂,流浪貓流浪狗是社區動物,不是野生動物。 牠們最初的身份是寵物,是依賴人類生存的, 後來被遺棄了,流落在社區根本是死路一條。 市民餵飼社區動物,只是出於好生之德或道義上的責任。 我曾聽過很多獨立義工或市民訴苦,被管理員或保安員「兇」過:「唔好喺度餵貓餵狗呀,報警拉你地架!」

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,這個說法只是順口開河,犬貓牛都不屬於野生動物,給他們食物是全情合理也合法的。即使是漁護署,也只會告訴你,理論上在香港餵飼流浪動物是不觸犯法例的,漁護署只會作出勸告,但並不能控告。

流浪動物曾幾何時是寵物

但如果一旦餵飼社區動物而造成了嚴重的「社會問題」或「衛生問題」,就可能要引用421 章第20 條去理解。 當中提及:
(1) 署長為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,可在憲報刊登公告,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。
(2) 署長須在根據第(1)款所指明的每處地方豎立公告,表示禁止任何人在該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。
(3) 任何人違反根據第(1)款所定立的禁止規定,而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5000。
很明顯,法例背後的精神是「保障公眾衛生」。421 章全章是狂犬病條例,法例的設計都是為了「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」而增加狂犬病傳播的風險。所以,除非你餵飼的地方已豎立了漁護署的公告,否則餵飼的行為頂多是「犯規」(例如屋苑的規矩)而絕不會犯法。

荒謬是,每日有人犯法的地方沒有人去執法。 而沒有犯法的卻偏偏被人處處刁難。亦可能因為找不到一條法例去將將餵飼社區動物的「繩之於法」,為了欲加之罪,就控告他們「亂拋垃圾」。

文明餵飼

因此,我對照顧流浪動物的朋友有幾點建議:
糧食千萬不要隨地放,要放在容器上,並在容器上寫上你的名字。以表示這是你的財產,不是垃圾,誰也不能沒收你的財產,或控告你亂拋垃圾。
必須要避免因餵飼而引起的其他問題,如環境衛生,居民之間的衝突。
最好每次都把食物清理。 讓人和動物都過得舒服一點。餵得文明一點,誰都不能干涉你。
如在餵飼的地方發現有政府漁護署發出的告示,(並不是管理署或房屋署或其他) ,則最好把告示用相機拍下,再跟漁護署求證。

餵飼動物不應出於濫情,我們一方面要尊重野生動物的生活模式,一方面要社區做到和動物共存共融的理想。

很多西方國家,政府會肩負起照顧流浪動物的責任,除了大力推行「捕捉、絕育、防疫、放回」政策,更會在社區擺放社區動物自餵食機,保證動物有足夠溫飽。文明的政府牽頭用文明的政策,動物就不會成為社區的負擔,反而是我們的好鄰舍,生活的正能量。

 

人面獸心 – 麥志豪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活到中年,才絕望地明白最愛的還是動物,最弱勢的也是動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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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  https://news.now.com/home/life/player?newsId=322262&catCode=126&topicId=658&main=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