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2015年12月30日 AM730 逍遙法外……

前陣子網上鬧得最火紅的動物新聞一定是「元朗貨VAN車死狗不照顧而去」。網民一面倒的痛斥司機冷血無恥,誓要將其繩之於法以洩大家心頭怨憤,還狗狗一個公道。有心人更在臉書開專頁聲討「人渣」司機,由於有人用手機拍下全個過程,網民一日內已將司機全面起底,一家大細無所遁形,於是大家都胸有成竹的以為司機必定「斷正」,很多留言說:「買定花生睇你判幾多!」

然而可能網民對香港的動物法例認識不深,以至過早亢奮。即使最後警方在「壓力下」將司機帶返警署協助調查,反高潮很快就出現了。 警方對外的回覆是:因目前法例,狗隻不屬於道路上被撞到動物,故事件不屬交通意外,交通意外組不會展開調查。警方理解事件為私人事務,狗主或車主有需要可透過民事行動追討對方。至於是否觸犯殘酷對待動物條例,警方指如有市民報警及舉證,警方會紀錄,又指事件不屬觸犯169殘酷虐待動物條例。

這個回覆在法理上幾乎潑水不入。當中有幾個重點。 重點一:在普通法下,貓狗的確不被列為動物,很多西方國家也如是**。動物維權學者Gary L. Francione在他的著作animals, property, and the law中已明言:所有關於保障動物福利的法例都是沒有太大意義的,因為所有「非人類的動物」(non-human animals)在法律上根本沒有自身的地位,只是人類的產品,是人類擁有的「物件」,在法律上動物只是附屬於人類的commodity。回看香港的法例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,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,以致非該車輛司機或動物受到損害,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,及後向警務人員提供詳情。但留意 —– 在此條例內,動物 (animal) 指任何馬、牛、驢、騾、綿羊、豬或山羊,而不包括貓狗。道理很簡單,因為馬、牛、驢、騾、綿羊、豬或山羊是有生產力、有經濟價值的「動物」,而貓狗則甚麼都不是。

重點二,警方理解事件為私人事務,狗主或車主有需要可透過民事行動追討對方。 千萬留意!並不是單方面的狗主向車主追討,而是車主也可以向狗主追討。這一點我不想多說,大家自己細味。

重點三,警方骨子裡不認為這和虐待動物有關,單從片段根本無從證實司機是蓄意的,最精警的是要市民舉證,警方就會紀錄。原來舉報虐待動物案件必須要由市民自己搜證及舉證。難怪政府一直說沒有成立動物警察的必要,原來假設了我們就是動物警察。

以上所說的反高潮位其實都是我意料之內(因為類似情況已發生過很多次) 。最意想不到是當大家還以為可以透過網絡用最狠毒的惡言凌辱司機「攞返個尾彩」,臉書竟然以專頁發放仇恨言論為理由而將專頁刪除了,意味著事情是徹徹底底的有冤無路訴。

不要盲目相信所謂文明,所謂法律,人的惡行可以逃得過法律責任,也逃得過網絡的公審。人的良知,應該是最後的防線。 當最後逃得過自己良知的譴責,就真正可以逍遙……法外了。

**法國剛破天荒的通過了新法案,將動物的法定地位由movable goods提升到living and feeling beings有感知的生命。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 FB: http://www.facebook.com/mark.mak.1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