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2015年10月31日 信報 醫者的無奈

從事動物醫療福利工作的,最怕遇到的是什麼客人? 沒有常識講極唔明的?多講幾遍,什至用文字清清楚楚寫吧! 無理取鬧動輒投訴的?我會鼓勵他們到獸醫管理局投訴。賴賬不付錢的?做慈善都預了。 其實最怕是那些把動物已折磨得半死才帶來看診;之後卻什麼都不肯做最後說要把動物安樂死的客人。

前幾天,就正正來了這樣的一個動物主人。通常遇到一級麻煩的客人,醫護團隊都會叫我去協助!主人帶來一隻很馴良的唐狗,狗的一邊臉有很多傷口,耳傷得最深,說是和其他狗打架所致,但傷口卻是幾星期前的。血水引來了食肉蒼蠅在耳道內產卵,狗狗在等候期間我們目睹一條又一條蛆虫從耳洞內外往來蠕動。狗的痛苦不言而喻。醫護們都從心裡又痛又怒。 我問主人為何到此地步才來求診,答案是香港人的MODEL ANSWER:「唔使搵食咩!」

醫生很詳盡的向他解釋正確的醫療程序:要先將狗狗鎮靜,清洗傷口及除虫,必須要留院,(因主人把狗留在室外) ,待傷口沒有發炎,確定沒有虫在體內,便要動手術,探測耳道創傷的程度,最壞情況要把耳道切除。主人心不在焉,應該不明所以,醫生正想再解釋一次,主人就不耐煩的拒絕:咁煩,又要用錢,不醫了,我帶牠回家!我很快的反應:那我要報警了,這是虐待動物。誰不知這個主人是「識途老馬」,反應更快:那你給他安樂死吧,你不肯,我就送去漁護署!

香港保護動物的法例只得單天保至尊的一條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。 表面上看條例定的犯罪門檻很低,只要你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便屬違法。然而,到要入罪時卻是難得交關。 以這個主人為例,無論動物多慘,只要最後他有帶狗到獸醫處,已算盡了力,可以全身而退,但如果最後他拒絕治療,那的確是會涉嫌虐待的,但只要換個方法把牠安樂死,又可以避過法網了。獸醫的專業是去醫治動物,當然有權拒絕替一隻可以治癒的動物安樂死,但最荒謬的是,只著眼於「管理動物」的漁護署卻樂於接收任何棄養動物,而動物的下場當然也是安樂死,尤其是一隻又病又老的狗,經他們署方的「專業評估」,當然是不適合領養,死路一條。

我知道我處於下風了!因為在普通法下動物是沒有「人權」的,只是附屬於主人的COMMODITY 或 PROPERTY,他絕對有權「合法」地結束他的生命,和他有權換部電話一樣!我唯有用盡我的耐性、口才說服主人用最少的金錢讓動物得到最起碼的治療。狗狗現在留院中,最終命運如何,似乎也非我們掌握之內。

面對這不合時宜的法例,不尊重動物生命的社會文化,醫者的無奈,莫過於此!

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 麥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