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星期說到的鹽殺蝸牛事件,教人不得不反思,為何明明符合所有「虐待動物」的條件,卻竟會引來頗大的反彈,認為警方執法有問題。其中有人指出警方的執法標準不一致,時鬆時緊。以前很多動物義工都經歷過前線警員的冷待,不少懷疑虐待動物事件都被視為雜項等閒處置。 但反過來我們也可正面將之看待為時代的進步,警方對此次等罪行的敏感度大幅提升,這應該是鼓舞而非嗤之以鼻。 反而最令我困惑是背後的「物種歧視」。

香港儼然已算是一個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「愛護動物城市」。今時今日每當有貓狗被虐殺,民間都會莫名憤慨!對變態狂徒恨之入骨。但如果換了是一隻流浪狗給漁護署捉狗隊活捉時所傷(這等事其實時有發生),那怕多血腥也沒太多人關注。在街市裡,經常有魚販售賣鮮魚時將活魚劏開幾截,而魚就一直在掙扎,我相信任何人都不會爭論魚在承受不必要的痛苦,但就從來沒有人舉報魚販虐待動物。

再說一些貼近生活的例子,依然有不少人用不同方式殺死所謂坑渠老鼠,過程的殘忍程度亦不遜於鹽殺蝸牛,如果一天警方拘捕有人虐殺老鼠,民間的反應又會如何?

原來在大眾心目中,動物也有物種等級之分。位居寵物的純種貓狗當然是最可愛的,最不應該被虐待的!但其餘如流浪動物或食用動物則地位次之,即使受到傷害也無傷大雅,不用小題大做。至於被標籤為害獸的如蝸牛、老鼠、蛇……就更加是死不足惜了。這是血淋淋的物種歧視。

殘忍就是殘忍,虐待就是虐待!不管被害者是甚麼身份,也不能合理化自己不道德的行為。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FB: http://www.facebook.com/mark.mak.1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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