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 2021年2月19日 動物緣: 麥志豪 道路使用權 (上) AM730

早於五年前,我已強烈指出香港道路交通條例374章中第56條是極度的落後──當發生交通意外而涉及動物時司機有停車的責任,而「動物」定義只涵蓋任何馬、牛、驢、騾、綿羊、豬或山羊。我相信當年這條法例背後的精神,是要保障市民的財產──當中涉及的七種動物都是食用的禽畜或當時市民的生財工具。但當我們慢慢步向文明,在道路上除了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,也必須保護動物。在過去多年來,在交通意外中無辜傷亡的貓狗猴子野豬,甚至黃牛,可謂不計其數!雖然牛已經是在「受保護」的名單內,可惜是牛隻已從當年市民的財產變成今日政府口中的「流浪牛」。2014年大嶼山八牛被車連環撞死的慘劇,當時司機當然沒有停車報警,而事件就此不了了之。

如今政府宣布要將貓和狗納入為「撞倒後必須停車報警」的名單中。從最簡單的邏輯去理解,以前沒有貓狗的份兒,現在有總好過沒有,那一定是進步吧。也難怪身邊很多人都歡迎這修例,政府也言之鑿鑿說修例可以提升動物福利。

但問題重點是,駕駛者撞倒動物後單純停車報警,之後又完全不用負責,這又如何可以保護動物呢?如果多年來舊的374章根本不能保護那原有的七種動物,如今加入了貓狗,也不會令法例起甚麼新的作用,這只會成為一條保護不了九種動物的法例,那實在令人啼笑皆非。再者,選擇加入貓狗背後是甚麼理據呢?其他動物如猴子、野豬、野鴿……為何又不入選呢?

法例的修訂不應是小學生的加減算術或街市買菜的討價還價,而是法例的精神有沒有根本性的改革。修訂有沒有賦予動物道路使用權?

 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FB: http://www.facebook.com/mark.mak.1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