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 2020年8月28日 動物緣: 麥志豪 動物不是財物 AM730

警方在社交網站刊登了一個帖子:「即使駕駛者保持高度專注,也有機會遇上交通意外。假如意外中無人受傷,只涉及財物損毀或動物受傷,駕駛者只需要在安全情況下停車,並與涉事司機或物主交換姓名;地址;車主姓名;車牌號碼,便毋須向警方報告交通意外。」

這是相當令人震驚的「新指引」,我不肯定這說法是否有法律效力,亦似乎和我考得駕駛執照時從運輸署學到的概念有點出入。我先不討論交通意外中保險索償必須報警這一點。但當中說及「動物受傷」一部分是明顯有很嚴重的偏頗。

根據現有的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,駕駛者只要撞倒動物如馬、牛、驢、騾、綿羊、豬或山羊等7種動物,必須報警處理。如此,警方的「指引」豈不是和「法例」相矛盾?再講,政府亦已提出修例建議,會將貓狗納入374章的動物名單中。這說明了法例背後的精神,不單止看待動物作為人類的資產或財物,也視動物為一種生命,是文明社會裡市民應該尊重的。假使不幸發生交通意外,導致動物身體的損傷甚至死亡,市民必須將事故交由警方處理。如今在警方的新指引中「只涉及財物損毀或動物受傷」的說法,是明顯將財物及動物並列,同時作為死物般看待,這反映出警隊對「動物生命」的敏感度極度不足,市民如何期望他們會盡心盡力處理虐待動物的案件?誠如大部分動物義工的心聲,警方多年來只視「虐待動物」為投訴去處理,而不是刑事案件去調查。

幾年前警方高調在每區設立了「動物專隊」,看來只是公關搞作,雷聲大最後連雨點也欠奉。如今還走回頭路。

 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FB: http://www.facebook.com/mark.mak.1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