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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,有一位女士將自己的貓咪放入洗衣機「惡搞」,而被控以殘酷對待動物(香港法例169章),最後於上週罪名成立,昨日被判刑80小時社會服務令,但獲法官批准領回貓隻繼續飼養。
有人惡待動物而被定罪是一件很值得高興的事,證明香港社會是文明的,不容許任何不必要傷害動物的行為。比起幾十年前市民當動物是畜牲隨便打打踢踢的年代,我們的確進步了不少。 但法官的判刑,實在教我困擾。
不要誤會,我不是針對判刑輕重的問題,8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懲罰,相信是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,及對動物的傷害性而定,我們沒有聽審,不了解細節,沒有空間質疑法官的判斷。然而,將貓隻發還給主人就有概念上自相矛盾的地方。
即使法官認為被告的犯案情節不算嚴重,但殘酷對待動物的確是罪名成立了,即是被告虐待這貓咪是鐵一般的事實,不會因為被告的動機(貪玩?一時意氣?無心之失?)而改變。 如今將貓隻發還給曾經虐待她的犯人,是矛盾得令人摸不著頭腦。
說穿了,無論我們今天有多進步,社會依然沒有看待動物為有感知有主體地位的生命,在案件中法官只針對被告「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」,而「忘記了」要向「受害者」交待。 還是在憲法上,動物根本沒有資格成為「受害者」這個身份。而依然是虐待者的財產,所以將財產歸還財產擁有人是天經地義。
維護動物權益,不是要將虐待動物的紅線越設越高,也不是要不停加重刑責,反而是要提升動物的合法地位,動物不再是物件,而是有感知的生命。虐待動物,不單是行為上的錯,而是要向受害者負責的!
動物緣 – 麥志豪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FB: http://www.facebook.com/mark.mak.1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