虐待動物的迷思 -死不足惜?

這些日子,在動物圈子裡,「動物權益」的氛圍很熾熱的,很激昂的。

除了激烈地討論著政府有關私人繁殖問題的修例外,還有幾乎每半年就來一樁驚天動地(對於我們來說) 的虐畜案(半年前是黃忍,現在是順天貓。) 這都最易觸動大家的神經,挑撥起大家的反應。於是,又行動了!!

 

行動,在社會運動裡當然絕對是不可或缺的。遊行、示威、集會、衝擊…都是為了向政府顯示反對的聲音與力量。但能否得到社會上大多數的認同而令政府「跪低」,就是另一回事了。我們爭取了多年的動物警察,換來依然是政府一字不變的說法:“現行措施,以及跨部門合作足以應付這類案件,比成立「動物警察」更有效。”

是政府橫蠻?是有既得利益者擋路?是社會缺乏共識?是社會根本不文明?

 

硬拼不湊效(固然也要繼續拼),我忽然想靜下來,好好的想想『什麼是虐待動物?』「為什麼會有人虐待動物?」和戰友婉雯閒談,她說虐待動物,背後有千絲萬縷的原因、荒謬。

我感覺突然有點bizzare……我想了很多很多,進入了迷思……

 

今日有朋友傳來雜誌的一篇報導:話說關心妍在寵物店買回來的一隻狗,原來是陳奕迅愛犬的兒子,當年陳奕迅的狗一生五胎,放了一隻在寵物店寄賣,輾轉賣了給關心妍。 這當然不犯法呀。  但我想,如果整個社會都把動物當作商品,那麼,虐待動物最多只算虐待「商品」吧。

 

相比「商品」還差的,是「死物」。香港法例如果你駕車撞傷了流浪動物是可以不顧而去的。因為在馬路上他們只是死物。 你在街上見到有動物屍體,警方不會受理,SPCA不會受理,只有食環署受理。因為動物是由食物及衛生局管轄的。

 

這是一個價值觀嚴重扭曲的年代。

 

我記得年少時有過一次類似騷亂的經驗,好像是中國隊輸了波。球迷彷佛失了控,在街上踢垃圾桶,翻天覆地。我兒時都是愛搗蛋的,那個年代最愛擲水袋。 換了今日,拿來洩憤的對象都換了,被踢的是流浪貓,被擲落街的是一隻活生生的大狗。因為他們死不足惜?

 

漁護署在139b 修例的諮詢會上解釋為什麼要發出「單次出售動物許可證」時,提及到動物是主人的財產,主人當然有權出售。舉例如果主人要移民,不能帶走動物,可以出售以減少損失。 根據這個思維,只要撇開了經濟上的考慮,動物應該是「死不足惜」的。

 

順籐摸瓜,我大概開始理解到政府(及很多非愛護動物朋友) 的想法,所謂虐待動物,大抵只是針對其過程或手段的殘忍,重點在「虐待」,而受害者從來就沒有身份。 怪不得政府可以每年無限制地將健康的動物人道毀滅而不入於「虐待動物」之列,因為他們置動物於死地的過程相對地不殘忍。

 

那又要多殘忍才算是殘忍呢?

有一次,我舉報一個私人繁殖單位,漁記及SPCA 都有派員巡查。結果發現在二百多呎的單位內飼養了54 隻繁殖用貴婦。 但由於狗隻有活動空間,有水有糧,所以不能起訴。 背後的邏輯是,我們沒有善待動物的責任,只需要避開法例就可以了。

 

年多前我診所附近有人用白膠漿淋滿在花貓身上,貓咪動彈不得,我報稱有人虐待動物,警方與傳媒都不約而同的問差不多的問題:貓有什麼損傷?有骨折嗎?有頭破血流嗎?死了嗎? 原來,在香港;殘酷對待動物的門檻也很高,不是輕易達到。

 

當然,殘忍程度至「順天貓事件」,就引起公憤了。 不過,那又如何?三個月後,還有人談論「miu miu 嗎?今日有幾多人記得黃忍?

 

我們的腦袋出了問題,我們的價值觀出了問題,我們的政府出了問題,我們的社會出了問題。

 

不要誤會,我不是在潑冷水。 我依然會是站在前頭的一個,發表論述,發聲表態,發起集會……到24小時不夠用為止。  不只我一個,還有很多很多很多的有心人, 為了捍衛那半步不能退的底線 –動物是我們的朋友,是一個生命。

但也是時候認真想想未來的方向。 在這個價值觀嚴重扭曲的社會,「行動」,真的不是唯一的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