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2016年11月25日 AM730 你怎麼捨得遺棄我

這些年來在動物診所工作,見證過無數的主人遺棄動物。有帶動物來看醫生然後藉口去提款去廁所之後一走了之的,有理直氣壯要求將動物安樂死否則就棄養的,有隨便把小貓小狗放入「背心袋」丟在門口的,有用紙皮箱把動物密封了,然後放在路邊的……而竟然還有一種所謂「良心遺棄」,會將動物放在牠們熟悉的寵物袋/籠,然後寫下一封情詞懇切的「棄養信」,交代一下遺棄原因及一些動物的資料,有些更會附上幾百元,作為動物的生活費,也實在叫人哭笑不得!
事實上,沒有一種遺棄是值得原諒的,狠心把家養動物放在陌生的街頭,要牠們活在惶恐中,就已經是一種虐待。但這些沒良心的主人不知哪裡來的最後一點良知,想給動物一條生路,於是不把動物放到垃圾站,或交給政府機關去將其人道毀滅,而想辦法交託到一些可以信賴的組織。 是為自己的良心換取一張廉價的贖罪券,還是真心想動物「重獲新生」?
前幾日在我診所門口又出現這種「良心遺棄」了,信內說「兩隻貓由細玩到大,但無力照顧,亦不忍心讓牠們被人道毀滅,希望牠們最後可以安享晚年」云云。類似這樣的信我不知收過多少封,而有幸那些被遺棄的動物最後真的找到好人家領養,幸幸福福的安享晚年。於是有人批評我是變相縱容了這種「良心遺棄」。但去阻嚇及懲罰違法者的責任不是在政府嗎?根據香港法例421章第22條: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,000及監禁6個月。但卻從來沒有人嚴正執法,當然也從來沒有人被起訴。我也曾向警方多次舉報有人遺棄動物,每次都因為證據不足而銷案。我既然沒有能力懲罰犯罪者,總不能轉為懲罰那些受害者吧!

 

動物緣 – 麥志豪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管理著全港最繁忙的動物醫院,每日見證著充滿喜怒哀樂的動物故事,半生緣繫動物,來生最想做一隻每天都睡二十小時的家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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