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政府,你欠了動物一句對不起!

我讀到蔡芷筠的一篇文章論及「市民驚見野豬即報警事件」,“作為人,作為香港人,活在這種氣氛底下,好慚愧,好想跟動物道歉” 。 說得不能再好了。
但我認為,更加要公開向動物道歉的是香港政府,是漁護署。

這些年來,關於流浪動物,香港政府究竟向市民傳遞了一個什麼樣的訊息?!
我們的下一代,接受了那門子關於動物的教育?!

市民只要致電漁護署投訴有流浪貓狗滋擾,漁記就會不問情由立即出動, 究竟動物構成了什麼滋擾?不管!是那幾隻動物構成滋擾?不管!總之為求交差,不擇手段。 試過在黃大仙有人投訴有流浪狗嚇到小朋友,漁記到場找不到被投訴的狗隻,就順手在山邊從義工手上強行帶走幾隻剛出世的狗B。我問漁記為什麼連狗BB都不放過,嚇到小朋友的又不是他們。 漁記堅持是「依法辦事」,狗bb即使不構成滋擾,但只要是流浪,就要捉,除非有人肯為他注射瘋狗症針,根據香港法例421章瘋狗症條例,任何狗隻…………夠了!

在漁護署眼中,流浪動物一直是衛生問題,是社會的威脅。
有威脅,捕捉時固然不會手軟,流浪狗被捕捉時往往「見紅」,血流成河司空見慣,漁護的解釋是捕捉流浪狗有一定危險,在非常情況下他們獲授權用非常手段。

民間組織為流浪貓狗做絕育,之後為動物的耳朵剪一小角以示識別。我多次要求漁護署放生有剪耳的流浪動物卻被拒絕,漁護署照捉可也事後更要向義工罰錢贖狗。流浪狗物是人質?是罪犯?要保釋?要贖身?

2012年初,漁護署建議在三個地區 – 西貢蠔涌、元朗下白泥、南丫島盧騷城 – 進行 TNVR 捕捉、絕育、防疫、放回 的試驗計劃。 當我們以為香港政府終於肯為流浪動物做點事,漁護署卻進行了一場「沉默的諮詢」。 除了我們動保界幾個「麻煩友」纏著不放外,署方是完全放軟手腳。 在零宣傳的情況下根本沒有市民知道TNVR 是什麼。 我們要求署方落區做宣傳,和區議員及市民多溝通。答案意然是計劃未落實前不應做宣傳教育的工作。 一次我們自動到西貢落區做游說工作,市民說對計劃聞所未聞。

最後,一如所料,試驗計劃被三個區議會一致反對下胎死腹中。也間接宣佈了流浪動物要繼續如過街老鼠的被投訴被捕殺。

特區政府倡導的公民教育,課程裡有一頁是教育有關動物的常識嗎?有教導下一代眾生平等、善待動物嗎?抑或是在不斷灌輸狗有瘋狗症,貓有貓抓熱,野豬會咬人。

如果要向小豬說對不起,漁護署應該站出來帶頭道歉。如果漁護署要道歉,就要向全香港的流浪動物一併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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