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法例教室 (二)

昨日在大嶼山貝澳發生了汽車撞傷牛不顧而去事件,牛傷得嚴重,最後人道毀滅了。
很多朋友立即問我,撞傷牛不顧而去犯法嗎?
根據香港法例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:第7部份56條 – 意外時停車的責任:

(1)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,以致─

(b) 下述者受到損害─ (ii) 動物,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;或的任何其他東西,
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。

但有兩點大家必須注意:

在此條法例內,動物是指任何馬、牛、驢、騾、綿羊、豬或山羊。 即貓狗是不被函蓋的。我亦多次指出,在香港 駕車撞倒貓狗不顧而去是不觸犯任何法例的。除非可以證明貓狗是有主人的,就可巡民事途徑追討。
此法例的重點是針對意外時停車,然後向警方通佈的責任,並非意外中對動物構成的傷害。構成意外的司機只需停車,然後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,提供以下詳情
(a) 其姓名及地址;
(b) 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;及
(c) 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。
而司機是沒有刑責的。

返回昨日貝澳內撞牛事件,該司機不顧而去已經觸犯法例。最高可判罰款$10000及監禁12個月。
photo source: Ho Lo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