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法例教室 (一)

我有很多東西想做,很多東西想講,我想起就盡量做,盡量講。

原來很多人不知道當我們遇到懷疑虐待動物案件報案後,警方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。 我就我所知略談一下,專家看到有錯請指正。
我們常聽到的述語什麼case呀file呀第幾組呀其實都是很多不同層次的概念。
1.首先,當你到報案室或召喚警察到現場,一般情況下你會先獲得一個報案編號,所謂case no. 但這並不代表這已經成為一件需要調查的案件。要視乎案情的嚴重性或是否有清晰的表面證據。

2.經報案室值日官或現場軍裝或 SPCA(註)過濾後,可能出現以下幾個情況:
a.沒有罪案成份,可從勸籲、調停等方法處理,這些所謂case,就不會開file,即不用進一步調查。

例一:我跟進的大埔墮樓貓,警方認為沒有可疑,貓已有主人,所以沒有開file。
例二:今日見報的「將軍澳唐狗被綁事件」,市民報警後,SPCA 被召往愛護動物協會到場找到狗主,以為對方會接回愛犬,遂收隊離去。

b.有輕微罪案成份,但被認為沒有虐待成份,可以228章的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,被看待為一般的妨擾罪及雜項罪行。
舉例一:228章第4條第10項 >>> 在公眾地方殺死、屠宰、展覽、展售(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)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。
例二: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;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;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,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。
這類案件都不涉刑事成份。 並不需要進一步調查。

c. 如被認為動物有被虐待的可能,根據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,屬刑事罪行,則會正式file, 交由當區的刑事偵緝科,即簡稱的CID調查。

d. 如案件極富爭議性或遇巨大的輿論壓力,則會交由重案組處理。

現時制度上的問題絕對大於法例上的問題(當然兩樣都好有問題) 。 因為沒有專責及專業的動物警察,很多罪案都在 a. 及b. 的階段被黑洞吸走了。 我和全港動物義工都親身經歷過這個制度黑洞的威力,吸走了我們的意志,吸走了無數動物的生命。

關於動物的法例,還有很多很多,我有空再分享。

(註)SPCA的身份很「特別」,我也不肯定。因為在法例上我看不到SPCA有權責處理案件,但可能在「動物守護計劃」下SPCA有獲授權,只可惜警方沒有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