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加強規管寵物買賣諮詢文件的回應及建議 」

2012/11/6
食物及衛生局「加強規管寵物買賣以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」諮詢文件
NPV 的回應及建議
《一》前言
生命的價值是絕對的,要立法去保護生命更加是絕對的,本來就沒有退讓的空間。面對這個精神分裂的法例,本會陷於一個極度的兩難。長遠而言,「動物非商品化」一定是我們做動物維權的終極目標,不可能會贊成將「業餘繁殖商業化合法化」。但刻下私人繁殖的猖狂已近乎失控地傷害著動物,如將文件的建議全盤否決又怕會抹煞了動物短暫的福利?如最後我們無可奈何的接受了部份建議。其精神分裂可能比署方不相伯仲。
這是一份很痛苦的回應,我希望, 先 高呼這個大原則:

原則上我們堅決反對將動物商品化,反對任何動物買賣,反對政府向任何人發牌買賣動物。熱切期望香港政府走上文明之路,逐步收窄、到最後取締所有寵物買賣行為,包括寵物店及私人繁殖。

《二》對條例的期望:單純從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出發
政府在十月終於發出了加強規管寵物買賣的咨詢文件。(以下簡稱文件)

文件建議將現行《公眾衛生規例》(139B)作修訂,以加強規管寵物賣買,建議「撤銷現時在現行規例下,任何人可以將自己任何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或牠們的後代出售,或提供上述動物或其後代作出售,而無須領取牌照的豁免權。」其出發點是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。

我相信大部份人,包括我在內,就單純以一個普通人用最普通的common sense,以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為出發點,在未閱讀整份文件前,都會對修例有以下簡單直接的期望:

1. 因為「私人繁殖寵物作賣買用途」明顯損害動物福利,應將列為非法行為。
2. 設下具阻嚇性的罰則,如巨額的罰款蓋過了可預期的利潤。令私人繁殖無利可圖。
3. 任何第三者(非私人繁殖者本身,包括領有動物牌照的寵物售賣商及一般市民) 出售或購買由私人繁殖得來的動物,均屬違法。以此全面性堵截「私人繁殖寵物」的商業行為。

如以上我假設的修例屬實,我們亦可以預期一些簡單直接的結果:

a. 修例後私人繁殖動物成為不合法的行業,寵物出「貨」的途徑減少,風險成本又高,在正常情況下會慢慢萎縮。動物被無辜繁殖的數量自然大大減少。
b. 寵物的非法貨源大受影響,市場回復正軌。寵物的價錢提高,變相鼓勵更多人領養,亦抑制了一時衝動購買寵物的行為。
c. 市場上消失了大量非法的競爭者,寵物售買商在不用面對惡性競爭的情況下,動物的健康福利得到更大的保障。

《三》對署方建議修例的回應:本末倒置,精神分裂的法例

但很令人驚訝是,文件中建議的法例修訂竟然是轉了一大個彎,建議向「業餘私人繁殖者」(hobby breeder) 發牌,期望以嚴格的牌照規則去規管私人繁殖者的操守。當中的茅盾迹近精神分裂。

「發牌就等於將私人繁殖合法化!」
1. 文件指出,那些「自稱私人寵物飼養人士的處所內畜養的狗隻,其福利情況遠遠未如理想」。而文件內亦多次指出今次修例的目的是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。那是基於什麼原因政府要向一些有損動物福利的「非法營商者」發牌,讓他們合法地營商呢?我明白署方可能「天真相信」只要發牌制度完善,有嚴格規管,就可以保障動物的福利。 (我必須先指出,在文件裡並無討論到牌照的規則,是否嚴格?如何嚴格?尚是未知之數。) 但這是根本的原則性茅盾,「私人繁殖寵物作賣買用途」本來就是與「動物福利」相違背的,也離「動物非商品化」的文明之路越走越遠。發牌的動作就是將「私人繁殖寵物作賣買用途」合理化合法化。俗一點的說法是讓人「攞正牌去害動物賺大錢」,和修例的原意相違背。

2. 署方在文件中又指出,「動物健康及福利問題,通常隨著繁殖場所內狗隻數目上升而加劇」。但同時卻又建議發出乙類牌照,準許「繁殖者在某一處所飼養5隻或以上未絕育母狗作繁殖用途,並將用作繁殖的母狗、牠們的後代或其他狗隻出售。」為什麼要為繁殖者增設一個「更有可能會傷害動物福利」的途徑呢?

3. 在文件中署方一直提及到的繁殖者均為「私人的、業餘的」繁殖者。亦即我們統稱的hobby breeders。從定義上他們已經是玩票性質的,現在卻可以名正言順從政府取得牌照以此牟利。這亦是整份文件最荒誕最精神分裂之處。過去六年,NPV非牟利獸醫在香港從事大量的動物醫療工作,每日都接觸到很多來源自私人繁殖的寵物,當中有大部份都從小就帶病,受害於近親繁殖及不衛生的繁殖環境而生病的寵物,多數有先天性的畸形骨骼問題、神經問題、或不一而足的傳染病,如狗瘟腸炎。如果署方是要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,那根本不應容許任何人以玩票性質繁殖寵物作賣買用途。

《四》大膽建議
我相信如果是單純從『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』出發去修例,作為一個動物權益工作者,又什或只是一個循規蹈矩的寵物業界正當商人,這份文件的重點—
「發牌建議」是不能接受的,只恐怕在未好好規管一些「壞份子」之前,已變相鼓勵了一班業餘玩家「新入行」了。是變相擴大了寵物買賣行業的版圖。

故本會強烈要求署方接受我們在第《二》節的1,2,3 項建議:
1. 直接將「私人繁殖寵物作賣買用途」列為非法行為。任何人均不得自家繁殖動物作出售用途。
2. 任何人購買來源自私人繁殖的動物,均屬違法。一於出售或購買私煙私油均屬違法,以此全面性堵截「私人繁殖寵物」的商業行為。
3. 設下具阻嚇性的罰則,如巨額的罰款蓋過了可預期的利潤。令私人繁殖無利可圖。

《五》附件:堅守底線,退一步的建議

但如果署方認為『動物健康和福利』不足以凌駕所謂私人財產轉讓權。(意指繁殖出來的動物乃私人財產,有權私下轉讓。我們不能一刀切立法限制所有寵物私人賣買行為,)本會認為也要堅守「動物福利先行」的底線而可作以下的建議:

A. 有關發出牌照的建議:
1. 可發出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,將用來繁殖的母狗數量以四隻為上限,當然越少越好。
2. 建議取消發出乙類牌照,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擁有5隻或以上未絕育的母狗作繁殖及出售其後代牟利。多於5隻母狗作繁殖用途已非業餘愛好者所為。難道政府有責任促進私人繁殖業?!
3. 可保留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,但每名市民終生只能申請許可證一次,簡直提醒市民在飼養寵物前必須三思。
4. 法例必須同時涵蓋貓隻。 文件中所提到「狗隻的福利受到損害的比率和程度,往往較其他種類的寵物高。」所以出售其他動物的後代則無須領牌。此說法是極之不合情理的。
a. 以1年365日計算,一隻母狗只可生殖兩胎。但貓隻由交配到生育只需63日,每生育一次稍有良心的繁殖者讓他休息10日,一年可生5胎,請問貓受的傷害是真的比狗少嗎?
b. 法律的精神並不會因應「受害人的數量」或「其受害程度」而影響加害者行為的合法性。隨便舉例,販賣兒童的一向以男童為主,那會否令到少量販賣女童變得合法。

B. 有關持牌者的責任守則建議:
1. 在法例通過前,必須先制訂申領牌照所需遵守的具體「營業守則」,在制訂的過程亦必須讓寵物售賣商、動物福利組織、動物醫療組織加入討論,以訂出一個客觀並顧及不同持份者的準則。
2. 顧及動物的健康及福利,每隻母狗每年只可生育一次,三歲以後必須為其絕育,以保障日後的健康。
3. 為確保持牌人善待動物,其用以繁殖的處所必須定時接受署方的巡查,如發現有狗瘟或腸炎,由於病毒是高度傳染並可持續半年,故必須停牌六個月。再犯則終身吊銷牌照。
4. 持牌者必須每年為已登記為繁殖母體的動物進行:
a. 五合一防疫注射。
b. 心思蟲預防。
c. 全身檢查,包括十二項生化血檢及紅白血球指數(Bio-chem and CBC)
5. 持牌者既然以繁殖動物以牟利,必須跟所有市民承擔繳稅的責任。建議申請牌照者必須成立公司,領商業登記,並跟足稅務條例繳納利得稅。

C. 其他:

1. 必須同時立例規管消費者購買來源不明的寵物,當中包括走私動物及非法繁殖的動物。情況一如出售或購買私煙私油均屬違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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