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2018年05月22日 借刀殺人 NOW.COM

童年時,香港有鼠患。那時香港政府也是很落力滅鼠的,滅鼠運動此起彼落。媽媽說老鼠會吃掉家中的食物,咬爛家居物品,甚至會咬小朋友。 這關乎我的自身利益,我當然沒有反對滅鼠。

事實上,我印象中當年真的見過很多老鼠。我住牛上,入夜後在公園老鼠就大舉出動,在公園裡幾乎是與民同樂。我見過大人用木棒追著老鼠扑,老鼠就四處亂竄,拼命狂奔,「過街老鼠」大概就是這個意思。

聽說近年老鼠又多了,我間中也在一些小街後巷看到三數隻,但比起當年我見過成群結隊的鼠輩,是不能同日而語。 今時今日老鼠的問題還未到「患」的地步。也未見到有太大的民怨。

由老鼠說到其他在社區生存的動物呢?大家撫心自問,其實有什麼社區動物令你困擾,或影響了大家的日常生活?簡單一點說,已成「患」!假設你很不喜歡貓貓狗狗,但你認為如今香港有「貓患」「狗患」嗎?你認為香港政府有需要推動滅貓運動滅狗運動,像當年的滅鼠行動一樣嗎?再誠實一點答我:今日你在街上碰見過幾多隻流浪狗?一隻?兩隻?同樣問題我問過很多人,大部份答案都是「沒有」。

投訴之都

原來在市區出沒的所謂流浪動物根本不是那麼多,其數目被很多區議員渲染了!只不過是一兩個人投訴,就成為了他們「成功爭取」的動力。 我明白很多香港人怕被人投訴,所以先下手為強,向政府投訴。而政府也又何嘗不是怕被投訴呢?當初可能不過是一些個人觀感,雞毛蒜皮小事一宗,最後就令動物惹來殺身之禍。

這種荒誕的事每日都在香港發生。在很多私人屋苑,有住客看到有流浪動物出現,不假思索就向管理署投訴,管理署只為了平息投訴,當然不會浪費資源去查明真相,動物的死活自然不在考慮之列。最快的方法當然就是向漁護署投訴!而漁護署派人去捉狗又怕引起其他人投訴。 於是就想出了驚世妙計「借刀殺人」:外借捕獸籠給市民去捕捉動物,動物被捉後送到漁護署,署方就一派逼不得已的將動物人道毀滅,只是順應市民的訴求而已,不要再投訴漁護署冷血了!!

精人出籠,笨人出手。

幾經查證下,原來漁護署單在過去一年已經外借了184個捕獸籠給私人屋苑捕捉社區動物。這還未包括各中、小學。一年究竟有幾多百隻動物無聲無息死於這個荒唐的政策下??

做個比喻,只是比喻。平民百姓總不可能問警方借槍去捉賊吧!如今漁護署外借捕獸籠,沒有準則,沒有指引,沒有使用守則,也沒有監管。試過有被捕捉的貓困在籠內一直淋雨而無人收籠,也試過貓咪的頭被籠「夾」著而受傷。有
籠借出了三年仍未收回,有動物被捕捉後不知去向。諸如此類,署方其實也百辭莫辯 唯有說出「一切責任由借籠的一方承擔」的說法。如遇動物無辜受傷,借籠一方有機會觸犯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云云! 如此不負責任的托辭實在太切合署方一向的官僚作風!

捕獸籠之於動物,就等同一件兇器,可置動物於死地!如果政府認為社區動物已成「患」,大可堂堂正正提出 滅貓滅狗 的建議,何以將「重任」假手於人?!每年接近二百個單位借籠 漁護署有一一審查過嗎?有職員監管如何使用嗎?有人可以確保動物並非被捉去作非法用途嗎?還是署方樂於做一個順水人情,既滿足一邊的訴求 也不用得罪另一邊的民意。自己手不沾血,樂得清閒。

漁護署究竟「護」什麼?

說到底,漁農自然護理署的「護」字所指為何?對保護動物可以零責任嗎 過去幾十年,漁護署對社區動物根本從來沒有一套完整的政策,枉論什麼願景。相信上至署長,下至前線的動物管理中心職員,整個部門上上下下都沒有一套清晰的思維,應該如何看待香港的動物,大家都在打一份沒有使命,沒有理想的工。動物在他們心目中絕不是社會的持份者,反而是帶給他們麻煩的滋事份子。

在這種鼓勵並協助市民將動物「捕之而後殺」的政策下,要香港成為一個人和動物和平共處的文明城市,是妙想天開的天方夜譚!

 

人面獸心 – 麥志豪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活到中年,才絕望地明白最愛的還是動物,最弱勢的也是動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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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 https://news.now.com/home/life/player?newsId=306662&catCode=126&topicId=658&main=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