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 2018年11月16日 及時犯罪 AM730

政府已決定修改374章道路交通條例,如司機在行車期間撞倒了動物,必須要停車報警,若不顧而去即屬違法。修例的重點在於,舊法例裡動物的定義只是一些禽畜如馬、驢、牛、羊,而修例是將貓、狗都納入了法例保護範圍。

然而在上周六發生了如此一宗和政府打對台的事。有市民駕車駛至青山公路洪水橋段,見前方燈位處一隻唐狗突然竄出馬路。他立即響號提醒前方車輛注意,但沿快線行駛的一架新界的士仍然沒有減速下將唐狗撞倒,並且拋至中線,結果狗隻又遭另一輛駛至的綠的再撞。目擊者指出,狗狗被兩的士連環撞擊至重傷,在馬路上哀鳴不久後就氣絕身亡,卻沒有一位司機願意停下來查看傷者,更遑論報警。

雖然上述的修例肯定事在必行,但仍有待立法會排期通過。所以新法例出台前這兩名將狗狗撞到飛起的司機是沒有任何刑責的。但作為職業司機,他們沒可能對政府即將修改道路交通條例一無所知,在兩個月的諮詢期內,很多媒體都有邀請相關的業界加入討論,職業司機們亦踴躍表達了意見。 那我們可以如理解這兩位「及時犯罪」的司機的心態呢?是趁法例未生效前樂得省麻煩?!是真心不認同這次修例,根本不在乎在路上被車死的動物?還是更可怕,是向政府修例的示威?我記得聽過職業司機的反對聲音:「車死隻野狗要停車??唔使搵食咩?!」

司機是馬路上最大的持份者之一,他們的汽車可以是交通工具,也可以是殺人武器。但對職業司機來說就只是搵食工具,在路上出現的動物就是阻礙他們搵食的障礙,而不是生命。

這次修例,到最後是否真正能夠保護動物的生存權益,看來還有待我們社會很長遠的教育。如在修例前仍不斷有類似事件向政府「當頭棒喝」,也的確教人難堪。

 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
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