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文章】罪,在牠只是一隻狗 2018年01月12日 AM730

在澳洲昆士蘭省,一隻家養的紐波利頓馬士提夫(Neapolitan Mastiff),因為在一次家庭聚會中咬傷了一名七歲的小女孩鄰居,小孩送院並要縫針。狗狗Hank被當地法院列為「危險狗隻」,並被判「守行為」半年,期間一直被拘留,主人只能有限度探訪。當Hank服刑期滿準備回家,法院突然推翻裁決,重新評估Hank的案件後,認為Hank不適合家居飼養,要將牠人道毁滅。

紐波利頓馬士提夫外形彪悍,品性卻是溫馴的。但牠是極為忠心的狗隻,保護慾很強,對任何潛在會傷害牠主人或主人財物的人都會相當警惕、敏感。 當然這亦是牠贏得主人歡心的原因之一。 雖然當日狗隻襲擊小孩的原因無人得知,但在吵鬧的宴會裡,小朋友奔跑嬉戲,連受害人母親也認為這是可以理解的一宗意外。  但由於動物從來都沒有法律上的地位,當然也沒有「人權」。在法律的定義上,動物只是一種「COMMODITY」,「MOVING GOODS」,甚至是「死物」。至於那些家養的,就是屬於主人的財產,從來不被看待為獨立的生命,一旦捲入了和人類之間的糾紛,是絕對沒有可能得到公平的審判的。

其實狗隻被繁殖、被「改良」、被「進化」、再強行被帶進人類的世界生活,形形色色的衝突、意外、誤會根本無可避免,一開始就註定了是動物的悲劇。到不愉快事件發生後,卻要狗隻承擔全部責任,邏輯上是一定說不通的。再想到狗狗對人類的貢獻,如此不顧道義,人類能不愧疚嗎?

我又想到,每個社會每日都充斥著虐待動物的案件,即使把動物活活踢死燒死吊死,再殘忍的虐待在香港都不過是輕判一年多而已。在沒有法例保護動物的國家如中國,就更加是無傷大雅。

人傷動物,是小事一宗。動物傷人,則罪該萬死。這是我們願意看見的文明嗎?

 

動物緣 – 麥志豪

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,多棲動物,人面獸心。 對香港幾乎絕望,對人生充滿希望。 滿肚密圈,老馬可能走火,惹不過。